(2015)商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张某甲,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商都县。被告张某乙,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商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魏继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广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