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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通天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徐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徐明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084号原告南通天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运河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玲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万俊,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天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532元,由原告南通天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忠红代理审判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保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