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鲍泉、乌日图、敖特根巴亚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泉,乌日图,敖特根巴亚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52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鲍泉,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日图,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敖特根巴亚尔,男,1971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鲍泉、乌日图、敖特根巴亚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鲍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乌日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y、被执行人敖特根巴亚尔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XXXXXXXXXXXXXXz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