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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陕西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与闫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闫俊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83号申请人陕西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寒窑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蔺晓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闫俊峰,男。申请人陕西万科恺洲置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俊峰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X幢X单元X室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闫俊峰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X幢X单元X室房屋予以查封。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段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