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连云港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257号原告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城北村。负责人唐亚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岭,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东盛阳光大厦A502室。被告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华盖山东苑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嘉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90元减半收取153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