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武汉爱尚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昱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爱尚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王昱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54号原告:武汉爱尚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仁骏。委托代理人:童明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昱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武汉爱尚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昱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昱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爱尚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爱尚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汉爱尚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 记 员 温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