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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凤云、俞飞与俞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云,俞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王凤云。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俞飞。委托代理人:陈兴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委托代理人:胡陈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云诉被告俞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王凤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