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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福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大可与福顺镇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可,福顺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福民初字第109号原告王大可被告福顺镇村村民委员会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可诉被告福顺镇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