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邱成安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成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27-4号申请执行人邱成安。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邱成安与中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三环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打桩工程款),并于2015年8月3日向湖北三环房地产开发襄阳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