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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魏娟娜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娟娜,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魏娟娜。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徐文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亮。申请执行人魏娟娜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65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本案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人民币,全部款项截止2015年12月底前支付完毕。现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4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