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文芳与郑俊彬、汤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黄文芳,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晶、郭少洪,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俊彬,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汤秀英,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黄文芳与被告郑俊彬、汤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文芳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俊彬、汤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0元,减半收取为2570元,由原告黄文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黄金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娜丽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