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喜文与朱正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文,朱正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1070号原告王喜文,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立显,女,1976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冠英,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正文,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文与被告朱正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喜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朱正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文申请撤回对朱正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六十四元,由原告王喜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筠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