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6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包娜媚与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娜媚,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6868号原告包娜媚,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八区15、16、17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杨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敏慧,女,1981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荷芳,女,1981年6月9日出生。原告包娜媚诉被告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常空间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娜媚、被告非常空间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敏慧、张荷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娜媚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入住荣丰小区,当时提供物业服务的是华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7月,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暴力强行赶走原物业,由其出资并实际控制的被告进入小区,强行提供物业服务。在被告提供服务期间,从未向原告提供过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构成明细、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项目备案等材料,原告从来不知道被告提供的是什么样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原物业提供服务时,小区环境洁净舒适,每栋楼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绿地、电梯、公共设施等维护比较好,但自从被告强行进入小区后,物业服务一年不如一年,小区环境脏、乱、差,每栋楼的24小时保安也没有了,电梯、公共设施设备不维护,电梯不能全部正常运行,并长期停运一部电梯,同时,小区频繁出现断水断电堵锁眼等现象。现在,小区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处于瘫痪状态,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小区到处污水横流,脏乱不堪,同时小区成为卖淫嫖娼、吸毒贩毒、入室盗窃、拐卖儿童等犯罪活动的聚集地。作为业主的原告不知道自己缴纳的物业费都去了哪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根据该规定,现起诉要求被告公开下列信息供原告查阅:1、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并在政府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物业费构成明细、物业收费依据、物业项目备案材料;3、2006年7月至2015年5月15日的物业服务计划及物业费用收支情况;4、2006年7月至2015年5月15日公共部位的使用、收益情况及利用公共区域经营的地上停车场的规划、使用及收支情况;5、物业工作人员的资质、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单及福利;诉讼费要求被告负担。被告非常空间公司辩称,被告接管原告居住房屋所在二期项目的时间是2006年4月26日,各个楼道均张贴了通知。物业费标准在被告与荣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六章第十一条进行了明确约定,一期是每月每建筑平方米3.18元;二期复式房屋是每月每建筑平方米3.3元,平面房屋是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5元。物业收费依据是京价房(1997)196号文件和京价房(1997)394号文件,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我们也提供了物业收费明细表。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名义检查会计账目,而且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公开关于被告工作人员的任何信息。根据原告所述司法解释,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应当由业主向业委会提出,而不是由业主直接向物业公司提出。另外,该小区业委会起诉被告业主知情权的案件已经在本院审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包娜媚系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广外大街305号八区13号楼×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登记时间为2006年11月15日。被告非常空间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经双方确认,该小区已成立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另查,2013年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起诉非常空间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案,要求非常空间公司、荣丰公司提交如下资料:1、荣丰嘉园小区一期、二期、三期共计17栋建筑物区划内用于大堂、物业用房、设备间、人防层、地下室等业主共有部分的规划资料;2、2006年7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荣丰嘉园小区一期、二期、三期共计17栋建筑物区划内用于大堂、物业用房、设备间、人防层、地下室等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七天;3、荣丰嘉园小区建筑区划用于地下停车场的处分情况,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七天。2015年5月12日,我院出具(2013)西民初字第22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备齐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一期、二期、三期共计17栋建筑物区划内用于大堂、物业用房、设备间、人防层、地下室等业主共有部分的规划资料,供原告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查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一期、二期、三期共计17栋建筑物区划内用于大堂、物业用房、设备间、人防层、地下室等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七天。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建筑区规划用于地下停车场车库的处分情况,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四、案件收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非常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有如下内容:“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荣丰嘉园小区2006年7月至今利用公共区域经营停车的车场使用及经营收益情况之诉讼请求,……现原告要求撤回此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准予。该部分请求原告可另案起诉主张。”非常空间公司就此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未审结。审理中,为证明向原告提供了相关信息,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2006年4月26日其与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荣丰2008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并表示该合同在建委备案,并在其诉原告物业服务合同案件中已经作为证据提供。《荣丰2008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费”),小区公寓住宅由乙方按建筑面积计算:二期项目:非常空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3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常男女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5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底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4.50元向业主收取(其它用途的房屋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标准或参照相关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原告对此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确在被告起诉其物业费的案件中提供,但并非建委备案的合同。2、物业明细表打印件,明细表中记载收费项目、收费单价标准、收费依据。原告表示该明细表为被告自行制定,且并未向其告知,不能证明合法性。3、2006年4月26日及2006年7月10日通知照片打印件,通知内容为告知业主非常空间公司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住户手册》、《业主公约》内的相关事项。原告对此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就原告所述14号楼北侧停车场及消防通道、路边地上停车一节,被告表示14号楼北面确有地上停车场,但该停车场不属于公共区域,且现不由其管理,同时未发现有车辆停放在公共道路上的情况。双方就该部分停车场是否为公共区域均未提供证据。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开下列信息供原告查阅:1、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并在政府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物业费构成明细、物业收费依据、物业项目备案材料;3、2006年7月至2015年5月15日的物业服务计划及物业费用收支情况;4、2006年7月至2015年5月15日公共部位的使用、收益情况及利用公共区域经营的地上停车场的规划、使用及收支情况;5、物业工作人员的资质、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单及福利;诉讼费要求被告负担。被告持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荣丰2008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明细表、(2013)西民初字第22118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物业服务合同以供查阅,理由正当。但审理中,被告已经提供了其与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荣丰2008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原告亦确认在他案中被告已经提供了该合同,被告虽不认可此合同为备案合同件,但未提供另有其他前期物业合同的证据,就此合同是否在政府部门备案应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处理范围。鉴于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了该合同,达到向其公开以供查阅之目的,故其再行要求公开,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双方均确认双方之间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备查阅,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物业费构成明细、物业收费项目及收费依据,系与业主利益息息相关并由物业公司掌控之信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以供查阅,理由正当,但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的《荣丰2008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物业费标准具有明确约定,且本案诉讼中被告亦提供了物业明细表,对其物业收费项目、各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进行了列举,已经达到了公开查阅之目的,现原告仍要求公开上述信息,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对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存在质疑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等诉讼另行解决。就原告所述要求被告公开物业服务计划、物业费用收支情况一节,鉴于目前该小区物业服务系采取收取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与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包干制形式,现并无明确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采取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就上述项目向业主公开,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就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共有部位的规划、使用、收益情况一节,鉴于在该小区业委会起诉非常空间公司的案件中,业委会诉讼请求中已经包含公开北京市西城区荣丰嘉园小区一期、二期、三期共计17栋建筑物区划内用于大堂、物业用房、设备间、人防层、地下室等业主共有部分的规划资料、使用和收益情况,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包含了本案原告该项请求,原告再行就此提起诉讼,属于相同事实重复起诉,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就原告所述小区地上停车场、消防通道及路边停车处的使用、收益一节,鉴于目前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部分区域属于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或系非常空间公司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此情况下,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就原告所述要求公开物业工作人员的资质、劳动合同、社保、工资单及福利,现无明确法律规定上述项目属于向业主公开之范畴,原告此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娜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包娜媚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齐 菲人民陪审员 杨 敬人民陪审员 万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