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剑宏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剑宏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370-1号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金字祥组。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被告无锡市剑宏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4号楼2号门201室。法定代表人姜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剑宏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72元,由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京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