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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刘某。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1日其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13年5月28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在婚姻期间,被告曾以各种理由外出及回娘家。2014年9月17日被告以回娘家看奶奶为由再次离家出走,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接她回家都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4月在甘肃相识,2011年1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13年5月28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籍贯为甘肃省成县,婚后将户口迁至洪湖市府场镇。2014年9月17日被告出走未归,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洪湖市府场镇文当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庭审记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基础不稳定,被告是外地人,因与被告感情不合,多次离家出走,长期不与家人联系,不过问小孩,不尽夫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监护。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帐号:26×××32。开户银行:农行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颜尽开人民陪审员  束继成人民陪审员  刘灯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杜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