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与张国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张国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604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9965-6。法定代表人陈志东,该爱国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包丽华,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栋,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南城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诉被告张国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以与被告张国栋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南城县天主教爱国会负担。审判员 崔国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华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