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鹏诉张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民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郭鹏,男,汉族,个体,住址绥中县塔山镇。被执行人:张文建,男,汉族,农民,住址绥中县塔山镇。本院在执行郭鹏诉张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文建应给付执行款20223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民执字第005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