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与赖运生、张清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赖运生,张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塅上翠江明珠商住楼2幢107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7652217-5。代表人李继源,支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岳飞,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赖运生,男。被执行人张清松,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赖运生、张清松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张清松已履行部份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清松因涉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每月被扣划工资收入2000元。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运生、张清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