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方志忠与天津龙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487号原告方志忠。被告天津龙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北8号。法定代表人兰春,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