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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逸蒙、XX、王学、王玉梅与被执行人万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逸蒙,XX,王学,王玉梅,万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王逸蒙,男,200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法库县开发区四台子村。申请执行人XX,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开发区四台子村。现住址调兵山市晓明镇兴隆屯村。申请执行人王学,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调兵山市晓明镇兴隆屯村。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晓明镇兴隆屯村。被执行人万常国,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五台组村。申请执行人王逸蒙、XX、王学、王玉梅与被执行人万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0774.14元,执行费26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万常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少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文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