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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行非执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 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张开来、潘洁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行非执字第00002-2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鹏林,局长。被执行人张开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掇刀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开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即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117768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开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万江支行的存款117768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XXX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丁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