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季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顾益东,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夏勇,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昭华,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原告季某的前夫尚未病逝,原告诉称的1993年10月与被告赵某同居生活,系事实婚姻关系,与事实不符,被告提供的的证人证实原、被告同居的时间是1994年3月。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关系不属事实婚姻关系,是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军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阮霄霞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