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思先与重庆市万盛区均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思先,重庆市万盛区均田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735号原告高思先,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均田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青年镇均田村板栗湾,注册号:500110100000998。法定代表人杨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思先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均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直接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否则按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