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冷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567号原告:冷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进,冯兴高,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员 胥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