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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冷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567号原告:冷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进,冯兴高,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员  胥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