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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华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泓丰力博机械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华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泓丰力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839-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华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宽尖,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晋江市泓丰力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已昂,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79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29307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