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廖某。被告:李某。原告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8月3日原告廖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春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永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邱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樊佳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