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万照、周芙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万照,周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孔万照。被执行人周芙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特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0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信用街**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孔万照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孔万照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信用街57号房屋一间。查封期间,暂由被执行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二、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执行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该查封的房屋。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期限的,应在本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效力消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98号苍南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成照、周芙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苍商特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孔万照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信用街57号房屋一间。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5)温苍执民字第1898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382号邮编:325800联系人:陈尔德联系电话:0577-6872****、135068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