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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靳林旺与陈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林旺,陈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93号原告:靳林旺。被告:陈向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林旺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林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梦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