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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委托代理人:黄某丙。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被告陈某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继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古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的工资卡、户口本、身份证、老干部证件等均由被告保管。因原告年纪大患病,需要照顾,但被告未履行照顾义务,双方不同居已有二年多。被告还不让原告子女看望原告。更有甚者,2015年5月5日,被告在没有和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私自出走,并且将工资卡、身份证、户口本等所有证件全部带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有相互扶持义务的规定,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都不是真实的,原告与被告一直相亲相爱、互敬互助、感情深厚,被告与原告结婚以来未红过脸、未吵过架,而且原告年龄已大,也需要有个老伴照料。原告起诉离婚是被逼出来的无奈之举,原告的心思还想着被告,被告心中也有原告并愿意相爱终生,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实在被逼屈服于子女的意志执意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分割坐落于唐家庄17号小区10楼3门1号共同拥有的房屋。虽然之前原告和被告同意将此房给儿子黄某丙,但现今离婚,情形发生了变化,况且被告无房居住,所以要求分割。另外,正如原告诉求所述双方分居已达二年多,这二年多原告的工资一分未给被告,所以要求原告给被告一半的工资。被告目前患病,原告也有救助义务,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分居至今。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虽然原、被告均系再婚,但双方自2002年登记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应有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果能够相互尊重,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仍有和好可能。因原告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证据,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