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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4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州恒大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名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福州凹凸凹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恒大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名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福州凹凸凹贸易有限公司,尤珠华,薛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4116-1号原告福州恒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王爱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名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张丽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庆佳,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凹凸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尤珠华。被告尤珠华,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被告薛英,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恒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名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福州凹凸凹贸易有限公司、尤珠华、薛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恒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州恒大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恒大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18元,由原告福州恒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坤平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邢颖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