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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蒋守金诉被告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守金,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226号原告:蒋守金,男,194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义,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殿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守金诉被告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守金于2015年08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守金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守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守金负担。审 判 长  王法中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人民陪审员  徐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