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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林耀恒与农生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耀恒,农生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林耀恒,男,壮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南宁市,现住南宁市。被告农生班,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耀恒与被告农生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耀恒以被告农生班下落不明,不愿意公告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耀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耀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林耀恒负担,余款66.5元退回给原告林耀恒。审 判 长  李超宋代理审判员  刘东海代理审判员  廖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秦翔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