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洪与王福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王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被执行人:王福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与被执行人王福文(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32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福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洪、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王福文在2015年5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洪,在2015年8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洪,合计(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