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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洪与王福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王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被执行人:王福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与被执行人王福文(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32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福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洪、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王福文在2015年5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洪,在2015年8月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洪,合计(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