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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4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4325号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法定代表人向云。委托代理人贾璐,女,1988年7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红,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因与被告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章大峰任审长,与人民陪审员柳满希、余晓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万科公司提供的李红的联系方式经本院电话、邮寄、上门均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万科公司也没有提交李红新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向送达了缴费通知,通知万科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260元,公告费逾期未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人民法院报湖南记者站缴纳公告费260元,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大峰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萍附本裁定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