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辖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荣成市俚岛东方冷藏厂与文登骏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登骏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荣成市俚岛东方冷藏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骏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职工街59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俚岛东方冷藏厂,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后疃村。上诉人文登骏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3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合同中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该合同未到履行期限,故不应依该约定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地位于威海市文登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甲方欠乙方鱼饲料款2399172元,利息28万元,于2017年11月底逐年付清;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起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该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具体、明确,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依据该协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还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管辖条款自合同成立起便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都须按管辖条款中约定的人民���院裁决,故上诉人关于未到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应依此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