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谭广与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广,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2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广,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振,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小锋,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梁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露芳,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郭衡林,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谭广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5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谭广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唐小锋,中南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露芳、郭衡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广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谭广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广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谭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祖湖代理审判员 王红兰代理审判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钟志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