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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韦光余危险驾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浑江区人民法院,韦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光余。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韦光余危险驾驶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韦光余应缴纳罚金1000.00元,但被执行人韦光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将被执行人韦光余在邮政银行的存款1000元扣划至本院。至此,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