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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洪英与董兵兵、姜国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洪英,董兵兵,姜国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836号原告:申洪英,女。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兵兵,男。被告:姜国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洪英与被告董兵兵、姜国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兵兵、姜国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申洪英负担。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陶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