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宋焘与胡建军、刘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焘,胡建军,刘英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451-2号原告宋焘,男,汉族,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胡建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刘英姿,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胡建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焘与被告胡建军、刘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焘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焘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