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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商初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矫淮北与被告范伟东、徐海燕、范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淮北,范伟东,徐海燕,范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437-2号原告矫淮北,男。被告范伟东,男。被告徐海燕,女。被告范嘉宝,男。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2015)鸡冠商初字第4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产权所有人为矫某某、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办XX、房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79.09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范嘉宝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54.10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庞学勤代理审判员  王圣睿人民陪审员  张艳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