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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云海与陈成勇、郑书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海,陈成勇,郑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88-2号原告李云海。被告陈成勇。被告郑书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海诉被告陈成勇、郑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陈成勇在邮储银行宁津支行账户60×××12中的存款80000元;依法冻结被告郑书荣在建行宁津支行新宁储蓄所账户43×××84中的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尚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