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赞宝与陈国辉、吴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宝,陈国辉,吴丽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王赞宝,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辉,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吴丽勤,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国辉之妻。原告王赞宝与被告陈国辉、吴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明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赞宝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辉、吴丽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赞宝诉称,被告陈国辉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陈国辉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1张给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国辉均未偿还借款。被告陈国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丽勤作为被告陈国辉的妻子,依法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国辉、吴丽勤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王赞宝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4日的借条1张,证明被告陈国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婚姻关系证明1份,证明被告陈国辉与被告吴丽勤于1995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因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陈国辉、吴丽勤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国辉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4年6月4日向原告王赞宝借款10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1张给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国辉均未偿还借款,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出借人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告王赞宝与被告陈国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王赞宝主张被告陈国辉向其借款10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及的债务发生在被告陈国辉、吴丽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国辉、吴丽勤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国辉、吴丽勤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国辉、吴丽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如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辉、吴丽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赞宝借款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国辉、吴丽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琴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如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