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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姚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李 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