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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销售分公司与潍坊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销售分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599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销售分公司。被告潍坊供电公司。本院在审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潍坊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冰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丁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