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604-1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梁水军,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肇端法执字第6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水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00元。因执行人梁水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肇端法执字第60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梁水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