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作同与朱玉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作同,朱玉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032号原告赵作同。被告朱玉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作同与被告朱玉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作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作同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作同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