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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邝汝钧与高碧谕、张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汝钧,高碧谕,张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邝汝钧,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刘烨贤,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倩莹,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碧谕,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挺彬,住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汝钧诉被告高碧谕、张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汝钧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邝汝钧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麦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