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传顺与白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传顺,白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杜传顺,居民。被告:白录涛,居民,工作单位:山亭区水利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传顺诉被告白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杜传顺负担。审 判 长 张玉东人民陪审员 李德启人民陪审员 孔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