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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传顺与白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传顺,白录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杜传顺,居民。被告:白录涛,居民,工作单位:山亭区水利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传顺诉被告白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杜传顺负担。审 判 长  张玉东人民陪审员  李德启人民陪审员  孔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