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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起诉人张XX诉高平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42号原审起诉人张XX,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起诉人张XX以高平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高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宣判后,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属于高平市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XX的起诉,高平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张XX上诉理由:请求追究高平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犯重大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原判对起诉人张XX起诉的案件依法不属于高平市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对张XX的起诉,高平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判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起诉人张XX上诉所提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翟春祥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