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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7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于××××年××月××日在安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系第二次婚姻,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日益冷漠,被告稍有不快就动手打原告,彼此不能正常沟通,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早日解脱,特根据《婚姻法的》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的陪嫁物品及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安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初被告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当庭放弃返还其陪嫁物品及个人衣物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及本院询问被告刘某甲之母刘某乙的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期间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返还陪嫁物品及个人衣物的诉讼请求,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振涛审判员  罗 静人民��审员曹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凡 百度搜索“”